保證條款

有關客戶向京茂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購買列於刊登在本公司發行的各種產品目錄和本公司運營的網站上的各種產品 目錄(以下簡稱「本目錄」)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包含除特殊訂購商品本公司所運營之網站內所刊載之商品。)之一切商品保證事項,均應以通訊交易服務使用規則(以下不論本公司與客戶間是否曾另行承諾有關本商品的保證,客戶一旦購買或使用本商品,即表示同意適用本保證條款。
此外,若部分商品附有廠商保證書或擔保書時,該保證書或擔保書之效力優先於本保證條款,而本保證條款將不再適用之。

保證條款適用之範圍及期限

  1. 有關客戶購買之本商品,若發生任何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損毀、變形、缺陷等瑕疵 (以下簡稱「瑕疵」),而有下列之情形者,本公司將免費提供一切或部分商品零件之更換,或予以修復之服務: (i) 客戶應以書面方式詳列瑕疵之內容,並經本公司認可,於保證條款規定之期限內(見以下條款)通知本公司,及(ii) 本公司承認瑕疵之發生為可歸責於本公司。但可歸屬於以下各項瑕疵或非本目錄承認之符合更換˙修復條件者,則不在本保證條款的適用範圍內。
    1. 因以一般工業用途以外之使用方式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瑕疵。在此所謂一般工業用途,係指一般生產設備零件及及使用於一般商業、工業用途之物,但不包
      括承載人類之汽車、運輸工具或船隻等交通工具、人體治療及診斷用途之醫療儀器,或一般家庭使用之電器、電子設備等消費財。
    2. 因使用在航空航太儀器、核能設備或武器、軍備等相關軍事用途上所造成之本商品之瑕疵。
    3. 因客戶使用本商品之疏忽或錯誤所造成之瑕疵。
    4. 因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及水災)所造成本商品之瑕疵。
    5. 因未依照本目錄記載之規格、用途、使用應注意事項、使用條件、圖面及其他本商品相關事項;或其他任何附於本商品(包含附屬品)中之附加資料等,而為本商品之使用所造成之瑕疵。
    6. 因客戶自行加工、修復、調整或拆解商品所造成本商品之瑕疵。
    7. 因使用本商品以外之機器設備所造成本商品之瑕疵。
    8. 因在非寄送本目錄予客戶之本公司海外關係企業(以下簡稱「海外關係企業」)所在之國家,或非客戶所在之國家,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瑕疵。
    9. 以未知或無法預期之目的或方式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瑕疵。
    10. 因客戶違反本規則之內容而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瑕疵。
    11. 客戶將本商品轉賣與第三人後所發現或造成之瑕疵。
    12. 其他於本型錄中,本公司認定不予修理及更換者。
  2. 本保證條款適用於本商品之保證期限為出貨日起一年內為計。
  3. 不影響本商品功能之刮痕、污漬、凹跡、褪色等輕微缺陷不應視為瑕疵。
  4. 客戶於收到本商品之一週內,應確認該商品之品名及數量,以及商品規格是否符合本目錄所載,且是否有任何瑕疵之情形。若發現任何瑕疵時,客戶應根據本目錄之規定於一週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所屬客戶業務轄區內之海外關係企業。若客戶未於收到商品之一週內通知本公司有關上述之申訴,則本公司將該商品視為無瑕疵。
  5. 客戶於本保證條款期限經過後,或在本保證條款之適用範圍以外時,應自行負擔所有更換或修復本商品之費用。
  6. 依本商品之性質、製造日期及規格認定無法修理及更換,不在保證之列。

免責聲明

  1. 除本商品瑕疵可歸責於本公司時,本規則規定之義務,或本公司依製造物責任法為本商品的製造業者時,據該法規定所應負之義務以外,本公司對於本商品瑕疵所衍生之一切相關損害(不管為直接或間接、一般或特殊之損害)、損失及費用(以下簡稱「損害」),概不負責。本商品瑕疵有關之損害,包括使用本商品所製造的瑕疵製品、本商品或使用本商品製造的製品等之回收造成的損害,及客戶工廠、生產設備因生產線暫停造成的損害。
  2.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本商品瑕疵所造成之損害,客戶主張之最高賠償金額,以客戶支付購買造成損害之本商品的金額為上限。
  3. 本公司非製造物責任法所規定之製造業者時,客戶應直接向製造廠商要求該法規定之責任。
  4. 因以下事由或相關起因產生的損害,客戶不得對本公司提出任何補償亦不具有要求賠償之權利。
    1. 因客戶違反本規則、製造廠商提供之保證書或保證條款上記載之使用應注意事項或禁止事項而使用本商品,所造成之損害。
    2. 因客戶故意為不當之行為或其疏忽所造成之瑕疵。
    3.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之瑕疵。
    4. (因侵害任何與本商品有關之第三者之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工業設計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造成之損害。
    5. 本商品因出口或依據法令、管制而延誤出口、禁止出口所造成之損害。
    6. 因客戶將本商品轉賣與第三人後,所發現或發生之瑕疵。

注意事項

  1. 本保證條款限用於本公司海外關係企業(或客戶)所在國家所為之商品購買及使用,而非本公司海外關係企業(或客戶)所在國家之商品購買及使用者,不適用之。
  2. 本公司基於本保證條款,得要求客戶將需要更換或修復之商品寄還本公司(本商品之修復等由原製造商負責執行)。請注意,本公司不得派遣員工前往客戶所在地,進行商品之更換或修復。
  3. 原製造商可視情況需要中止製造及銷售本商品。請注意,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無法為客戶更換與本商品同款之商品。

其他

  1. 本公司得修改、變更或修訂本保證條款(以下簡稱「修訂」)
  2. 本公司於修訂本保證條款時,應於修訂的生效日前,將修訂內容、修訂日及其他必要事項公佈於本公司網站(URL:https://bytetcm.com/)或以其他相當的方法公布之。
  3. 本規定的修訂,於公布時所訂之生效日開始適用之。
  4. 本保證條款之任一條項因法規、命令等強制或禁止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或合意範圍外時,僅限於該條項在法規範圍內視為修正或刪除。本保證條款的其他條項仍全面且有效的存在。
  5. 除另有約定外,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高雄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高雄以仲裁解決之。

修訂日:2021年1月20日